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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番禺区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番禺区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落实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14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加强番禺区区社会组织建设,结合番禺区实际,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起草了《番禺区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1210日止。

 

二、征求意见内容和要求

 

请根据中央、省、市和番禺区社会组织发展有关工作要求,结合社会组织发展的新理念、趋势和要求,立足番禺区实际,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三、意见征集方式

 

(一)发送邮件。电子邮箱:panyumjzzgl@126.com

 

(二)投递信件。通讯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清河东路319号西副楼二楼228室,邮编:511400

 

(三)咨询电话:84622551

 

欢迎社会各界为番禺区社会组织发展建言献策。

 

 

 

 
 

番禺区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

 

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中央、广东省、广州市关于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14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办〔201811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社会组织建设,现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改革创新、放管并重,坚持积极稳妥、切合实际,探索我区社会组织管理创新模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二)发展目标

 

2020年,通过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基本形成社会组织法规政策更加完善,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形成与我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

 

——实现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全面覆盖。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完善领导体制,实现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应建尽建,坚持以党建工作引领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

 

——建立职责明确的登记改革协调机制。建立登记管理机关牵头,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和信用体系。

 

——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降低准入门槛,支持鼓励发展社区社会组织,2020年实现每个街(镇)有1个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0个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5个社区社会组织。

 

——大力培育发展慈善组织。推进慈善组织的认定工作,加大新增慈善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争取2020年我区慈善组织的数量和质量都有较明显的提升。

 

——推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区社会组织培育扶持专项资金、区社会组织发展中心、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在指导、引领、扶持社会组织规范自律、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

 

——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合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的管理,加大社会组织执法力度。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

 

(三)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明确党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功能定位,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把党的工作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的全过程,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确保社会组织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支持社会组织在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繁荣科学文化、扩大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成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坚持放管并重。处理好“放”和“管”的关系,既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积极培育扶持,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分类管理与服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持续发展。

 

——坚持改革创新。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组织发展体制机制,激发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积极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新型合作关系,促进社会组织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

 

二、具体措施和工作分工

 

(一)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

 

1、理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区社会组织党委接受区“两新”组织党工委的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和管理,接受区社会组织党委的工作指导;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区社会组织党委或所在镇(街)党(工)委直接领导和管理;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由镇街和村(社区)党组织兜底管理。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把全区的社会组织党员都纳入有效的组织管理,提高全区社会组织党组织单独组建率,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单独建立党组织。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区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要按照类型相近、行业相通、地域相邻的原则,采取联合组建、行业统建、单位联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全部建立党组织。每个联合党支部覆盖社会组织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家。暂时不具备条件组建党组织的,采取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等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检查、评估、换届选举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督促推动社会组织及时成立党组织和开展党的工作。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各业务主管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础。推动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基础保障。要落实社会组织党支部启动工作经费,书记工作补贴、党员活动经费补贴和党费全额返还制度,保障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正常开展。社会组织应将党的建设写入社会组织章程,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对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任职的管理,认真做好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的审核审批工作。壮大党务工作者队伍,把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培训纳入基层党务干部培训范围。加强党员党性教育,增强党员“四个意识”,并注重在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制定发展党员年度计划时,党员发展指标适当向社会组织倾斜并单列。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4、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严格按照区委组织部制定的《番禺区社会组织党支部建设标准》要求,加强社会组织党支部标准化建设,严肃组织生活,提高党内生活质量,教育引导党员守纪律、讲规矩。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凝聚群众,保证社会组织正确政治方向。要突出社会组织特点开展党组织活动,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服务。坚持党建带群建,群建促党建,注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形成做好群众工作的合力。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突出培育社区社会组织

 

 1、规范服务管理。加快发展生活服务类、公益慈善类和居民互助类社区社会组织,重点培育为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人员、农民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等特定群体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引导登记,规范管理。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管理,加强分类指导。推进各镇街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的登记成立,可结合各镇街平安促进会的工作,实现一套人马两个牌子,也可以根据实际独立组建。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在提供组织孵化、登记指导、财务托管、服务管理等方面作用,推动社区社会组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2加大扶持力度。推动街(镇)、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依托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培育孵化社区社会组织。各镇(街)应当利用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文化站等场地资源,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各镇(街)每年应安排一定预算资金用于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强化服务功能。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居民融入、纠纷调解、平安创建等社区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和基层政府购买服务,把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成为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重要载体。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

 

 1、明确工作职责。登记管理机关对本级直接登记的或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社会组织登记审查、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完善和规范社会组织办事指南;指导、协调社会组织党群建设;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制度,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行双重管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组织登记事项和年度报告的前置审查,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承担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外事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的管理责任,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组织指导社会组织清算工作。行业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单位)按职能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责任。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本领域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查,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对本领域社会组织非法活动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社会组织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和监管,对社会组织财政、财务、会计等政策执行情况,重点对社会组织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使用财政票据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依法处罚并及时通报民政部门。税务部门依法对社会组织的涉税行为进行管理,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对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进行监督,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落实非营利性收入免税申报和经营性收入依法纳税制度;对社会组织进行税务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消税收优惠资格,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社会组织和主要责任人。审计部门对社会组织使用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对社会组织收费及价格行为进行监管。金融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账户进行监管,对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进行监测,防范和打击洗钱、非法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督促指导主管部门防治社会组织腐败。外事、公安、工商、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社会组织涉及本领域的事务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社会组织因内部争议引发民事纠纷,对失信被执行人或社会组织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2、稳妥推进直接登记。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可依法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执行;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为业务范围;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以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为业务范围;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社会组织。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落实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党委工作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组成部门,是实行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的前置性审批单位,并履行对社会组织的业务管理和事项审批。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完善工作程序,严格审查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责任单位: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4、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和负责人的管理。社会组织发起人的资格、人数、行为、责任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要求进行规范,发起人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和登记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担任首届负责人。建立发起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发起人不得以拟成立社会组织名义开展与发起无关的活动,禁止向非特定对象发布筹备和筹款信息。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经批准担任发起人但不履行责任的,批准机关要严肃问责。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区侨务外事办、区台办要负责落实我区投资兴办经济实体的港、澳、台人士担任我区社会组织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强化对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侨务外事办、区台办、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5、积极做好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做好慈善组织登记和认定工作,按照标准审批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资格,依法备案募捐方案,做好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等慈善信息的发布,促进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规范运行。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1、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完善以政法部门牵头,民政、公安、外事、网信、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等参与的社会组织联合执法机制,明确职责,加强信息共享,对社会组织重大问题需要联合执法时,相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对被依法取缔后仍以非法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区政法委,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侨务外事办、区台办,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加强社会监督。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制度,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社会组织登记事项、年度报告、重大报备事项、等级评估、获得表彰以及异常名录、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在“广州市番禺区社会组织信息网”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建立社会组织信用评价体系。落实社会组织信用评价、失信行为公示和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制度。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将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政府委托事项、信用承诺、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各有关部门对严重失信、列入“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联合采取限制从事相关行业服务、取消参加评选评优资格及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等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依法向社会发布失信者“黑名单”,形成对失信者的社会性惩戒。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

 

4、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要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要依法予以撤销;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要依法予以取缔。完善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确保社会组织资产不被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完善社会组织扶持政策措施

 

1、拓宽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渠道。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政府投资项目且适宜社会组织承担的列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计划,并会同财政部门制订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订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制定社会组织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目录,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作为服务供应方的社会组织资质及相关条件,共同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编办、区民政局、各行业管理部门)

 

2、完善财政税收等支持政策。逐步加大社会组织发展事业投入,充分发挥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每年区财政安排的区社会组织培育扶持专项资金由原来的200万元增加到300万元,并进一步修订完善《广州市番禺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扶持重点为枢纽型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社会组织税收政策和票据管理制度,落实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完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程序。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充分发挥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和扶持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发挥培育规范引领社会组织,打造社社合作交流平台,搭建政社合作桥梁的作用,支持其探索开展“五社联动”公益生态圈建设项目,建立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居委会、社会工作者、社区基金、社区企业联动机制,推动我区社会组织融入社区、服务社会。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4、优化完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镇(街)和相关职能部门建设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符合条件的区级、镇(街)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一次性资助和年度运营补助由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予以保障(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运营且列入区级财政资金保障范围的除外)。发挥区社会组织发展中心的引领示范作用,重点培育起示范引领作用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和品牌社会组织,注重引进培育社会需求度高、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的初创型社会组织;镇(街)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重点培育扎根社区、贴近基层、直接为社区和居民群众提供服务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其他群团类和行业类、科技类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基地重点培育其领域内有鲜明特色的,有助于促进本领域创新、健康发展的社会组织。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5、支持和推进社会组织参政议政。各部门应加强与社会组织的信息沟通,在制定政策、实施重大决策过程中,注重听取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社会组织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在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适当增加社会组织代表的比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代表的参政议政作用。在各级政协安排适当的委员名额,发挥社会组织在协商民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六)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1、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支持社会组织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的作用。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行使行政审批。各级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继续审批。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在职和退(离)休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有关规定精神,从严规范公职人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任职务一般不得超过1个。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异地商会、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应按规定要求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的参照公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机构。社会组织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以及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等制度安排。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形成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推行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责任单位: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推动建立社会组织诚信承诺制度、行业性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加快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通过行规、行约等加强对失信会员的监督和约束。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引导社会组织提升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守信自律意识。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切实防止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4、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全区人才工作体系,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推动社会组织人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应当将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有关表彰奖励推荐范围。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行业管理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社会组织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全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完善领导体制。各镇(街)、各部门要把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社会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定期听取社会组织工作汇报,抓好督促落实,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

 

(三)加强服务管理能力建设。要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队伍建设。编制、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切实解决社会组织管理服务人员不足的问题,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日常工作。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管理责任,保障工作经费,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建设和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及时总结、推广社会组织先进典型,加强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和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做好督促落实工作。各镇(街)、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本地域、本系统社会组织改革和管理的贯彻落实工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发表日期:2018/11/26 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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