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社会组织:
为促进本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创新培育发展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加强创新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番府办〔2015〕57号,下称《暂行办法》)规定,通过社会组织的申报、社会组织专家组初审、区社会组织工作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对社会组织申报的58个项目予以资助(奖励)。按照有关规定,现拨付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合共180万元,具体拨付项目见附件。
请各有关社会组织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和申报项目方案的内容,有序推进项目实施:
1.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专项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和擅自改变用途,节约高效、科学合理地使用资金,完成相关的公益服务项目,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社会效益和创新示范效应。
2.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执行期为6个月(自2016年9月起计)。项目执行期满后相关部门将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审计和评估。
3.申报项目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由申报社会组织自筹解决。如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番禺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番府办〔2015〕57号)规定履行申请报批手续。
附件:2016年度番禺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名单
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
2016年8月8日
发表日期:2016/8/23 14:5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