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6年度广州市番禺区社会组织
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社会组织:
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番府办〔2015〕57号)的规定,为做好2016年度广州市番禺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期间
各社会组织,对照《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州市番禺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2016年开展相关工作项目的需要,在2016年3月31日前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逾期视作放弃申报。
二、申报资助金和奖励金的社会组织应当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一)已在区民政局正式登记,成立超过一个年度的必须已完成2014年度、2015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报告(2016年新登记成立的除外);
(二)运作合法依规,未被相关职能部门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四)制定完善的资金使用计划;
(五)申请奖励金的社会组织的评估等级应未超过5年的有效期;
(六)所申报的项目未获得其他部门、机构的全额资助或奖励;
(七)每个社会组织在同一年度可以同时申请资助金和一次性奖励金。
(八)获得2015年度番禺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但未完成项目并上交项目评审资料的社会组织,不能申报2016年度的专项资金。
三、专项资金中的资助金和奖励金的用途
(一)资助金:主要用于资助初创型社会组织办公场所租赁、装修改造、设备购置、人员聘用、宣传发动等;资助导向型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参与社会管理、业务交流、宣传、党团建设等;资助枢纽型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为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开展公益活动、参与社会管理等。
(二)奖励金:主要用于对已获得3A或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进行一次性奖励,该奖励金可用于开展社会组织的公益项目和能力建设项目。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资料中的复印件每页请加盖单位公章,以证明与原件相符;
(二)有关申报资料请交到区行政审批中心(西副楼)4楼412审批大厅15号民政局办事窗口,联系人:何日和、黎瑞媚,联系电话:84622551,84622565。
特此通知。
附件:1.2016年广州市番禺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
2.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
2016年2月16日
发表日期:2016/2/23 15:22:00